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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教育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24

序号

违法

风险点

风险等级

处理依据

产生原因

防控措施

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中风险

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务在组织过程中组织不力,或违反保密规定及其他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

1.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

2.加强考试违规违纪处理政策宣传和查处,并纳入信用体系

2

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处罚

中风险

教育部等三部委《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部分学校或个人为谋取私利,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教辅教材,构成违纪或违法行为

1.加强法治宣传,督促中小学校强化自我检查及整改

2.设置举报及投诉信箱、电话,发现线索,及时查处

3

对中小学、幼儿园聘用无教师资格的人员教学的处罚

低风险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中小学、幼儿园为降低办学成本,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教学,其行为构成违法

1.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2.加强执法检查

3.采取责令整改、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等处理方法警示行政相对人

4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低风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法治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监管不到位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2.加强监管平台建设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5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处罚

低风险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教师资格

1.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2.对教师资格材料进行网上比对,一经发现,撤消其资格

3.对处罚结果通过信用信息双公示,进行联合惩戒

6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虚假宣传的处罚

低风险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通过招生简章虚假宣传,扩大招生,扩充生源。

1.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2.一经发现,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其办学资格。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主办:濮阳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