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保障我局法律顾问工作依法依规运行,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聘任制度
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受聘法律顾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具备相应资历,其中法律专家应具有法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教育领域法律知识和经验,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领域的法律事务,擅长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劳动人事争议、基建合同纠纷等;热心教育公共事务,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等。
二、培训制度
受聘法律顾问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级以上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并每年至少一次为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法治教育培训。
三、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法律顾问的服务回应时间、工作数量、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解除聘用关系。
(一)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符合下列情形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1.对市教育局发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在约定的服务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2.协助审查各类合同、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信息公开、信访答复、维稳事项等行政行为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意见;
4.按照要求参与相关会议;
5.接受委托参与相关案件并依法代理;
6.遵守职业道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顾问制度要求;
7.所提法律意见75%以上被认可。
(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或未能在要求的服务时间内提供咨询意见或书面法律意见的;
2.所提法律意见出现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或相关规定的;
3.年度内所提法律意见数量超过25%未被认可的;
4.未能建立档案且未能做好工作统计记录的;
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法律顾问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经两次提出纠正而没有纠正的。
(三)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教育局可解除聘用关系:
1.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2.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3.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市教育局认为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
考核结果将作为法律顾问合同是否续约或者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的必要依据。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