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教〔2011〕44号
濮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市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方案(试行)的
市直各学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市直中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市直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8〕19号)和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了《市直中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方案》、《市直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方案》和《市直幼儿园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直中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方案》适用于市直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市直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方案》适用于市直各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市直幼儿园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方案》适用于市直幼儿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本方案是市直教师申报和市直学校推荐委员会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掌握的基本依据,市直各学校推荐委员会可依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单位的实施细则可依据校情适当增加内容,但本方案已规定的职称申报条件、职称推荐程序、量化积分标准和违纪处理办法不得擅自改变。
二、方案中的申报条件和推荐条件须同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取得合格学历证书满2年后,达到相应的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方案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方案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四、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通过鉴定的项目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成果奖须附研究报告、获奖证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班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原件并注明文件号;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五、论文均限独著。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六、市直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高中、小学、幼儿园中非教学人员,根据岗位职责,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以外的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市直中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方案
一、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校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市直各中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除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历,或完成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
(七)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3年内不得申报。
二、任职资格推荐条件
(一)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推荐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工作。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不少于2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教学基本功扎实,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为优秀)。讲授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⑴、⑵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县、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二)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推荐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独立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不少于2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讲授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⑴、⑵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CN刊物上发表1篇并另有2篇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均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三、职称推荐程序要求
(一)成立由校级领导、中层领导、中学高级教师代表组成的职称推荐领导小组。
(二)职称推荐领导小组依据《市直中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方案》,集体研究修订学校年度职称推荐意见,公示3天,广泛征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本学校的年度推荐方案。
(三)传达上级文件,公开岗位职数、职称政策和推荐程序,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会议,表决通过学校年度职称推荐方案。
(四)个人申报。对照《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8〕1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的要求,具备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5条中的3条以上者(其中1、2条必须具备1条以上)方可申报(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五)审查证件。申报者按自认条件提供相应证件,按要求上交材料清单、填写承诺书。由职称推荐领导小组认定,学校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审验章。
(六)展示。申报人按要求提供的证件经推荐小组认定,符合申报要求者,将其有效证件公开展示3天以上。学校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8〕19号)中的规定,组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参观、监督。发现并被确定为假学历、假资历、假业绩者,除立即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申报。
(七)计算、公示申报者的定量积分。组织职称推荐领导小组全体人员依据学校年度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对申报者的业绩进行计算并公示结果。
(八)述职。申报者要严格按照自己具备的条件述职。如发现申报人夸大事实和成绩,取消本年度的参评资格。
(九)民主测评。由全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测评时,凡申报者一律回避。测评结果作为定性积分的依据之一。
(十)推荐评委。评委由职称推荐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学校职代会表决通过。评委人数应为单数。
(十一)评委确定推荐人选。根据学校年度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学校职称推荐领导小组和评委可共同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为申报人员从德、能、勤、绩诸方面量化汇总积分,量化汇总积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最后,由职称推荐领导小组确定推荐人选(个人量化汇总积分相等者,一线教师优先推荐)。
(十二)按照市职改办要求,将推荐结果予以公示。
四、职称推荐量化积分办法
(一)定量考评(定量考评分占考核总分的百分之八十)
1、时限加分
(1)报评中学一级教师职称者,本科需具备满5年教龄,大专需具备满7年教龄。报评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者,本科需具备满10年教龄,大专需具备满12年教龄。实际教龄每超过所申报职务需具备的教龄一年加1分。
(2)现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报评中学一级教师职称者,必须具有满4年的间隔年限。现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报评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者,必须具有满5年的间隔年限。现任职务与申报的高一级职务之间的间隔时限每超过一年加1分。
(3)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满一年加1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满一年加0.5分。
(4)校龄每年加0.5分(各学校可以在校龄加分中扣除申报者的考勤扣分,考勤扣分办法自定)。
2、任职加分
(1)从任职之日起,任处室中层正职、年级正主任一年加3分;任处室中层副职、年级副主任一年加2分;任教研组长一年加2分、副组长一年加1分;任班主任一年加3分,连续任班主任三年另加1分;任备课组长一年加2分。
(2)下乡支教者除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加分外,凡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每年另加1分。
任职职务重复者取分值较高的任职职务加分,但不能重复加分。
3、教绩加分
(1)教绩加分办法由各学校根据校情自行制定,教绩加分办法既可以是单纯的考试成绩积分办法,也可以是包含考试成绩积分在内的学校综合量化积分办法。
(2)各学校申报者的教绩加分由各学校教务部门计算。教绩加分办法和教绩加分结果要及时公示。
(3)所有申报者的教绩加分均为近5年内的各学年度的教绩加分平均分。
(4)因支边、支教、休产假等原因致使申报者无教绩者的教绩加分,可参照其平时工作情况,在0分至全体参评人员该项该次得分最高分之间打分评定。
4、工作业绩
(1)获国家、省、市、县级(含本校)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一等奖者分别加7、5、3、2分,获二、三等奖者分别按依次递减0.5分加分;获国家、省、市、县级(含本校)教育部门组织的观摩课(含骨干教师在外培训讲授的观摩课)、示范课、说课的分别加3、2、1、0.5分。各类获奖课均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否则不计分。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国家、省、市级CN报刊上发表1500字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分别加3、2、1分;编写由国家、省、市级出版社出版的、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出版物,属个人专著的,每部加8分,属编著的,本人为主编的每部加1分,本人为副主编的每部加0.5分,本人为编委的每部加0.3分;参编国家、省、市统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分别加4、3、2分;自编校本教材3万字以上,在本校使用一学期以上,加2分;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获国家、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一等奖的分别加6、4、3、1.5分,获二、三等奖的分别按依次递减0.5分加分;凡获国家、省、市、县级非教育行政部门(含报刊社评选的优秀论文)颁发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一等奖的分别加2、1.5、1、0.5分,获二、三等奖的分别按依次递减0.2分加分;凡获国家、省、市、县级优秀论文奖的按获同级别、同类别三等奖优秀论文加分标准加分;凡经学校同意在国家、省、市、县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分别加1.5、1、0.8、0.4分;获国家、省、市、县级(含本校)优秀教具和课件奖的分别加3、2、1、0.5分。申报者提供的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学术著作,须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检索、验证,并同时提交检索页。
凡被收入学校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集的每篇加0.5分;获本校论文评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加0.5、0.4、0.3、0.2分;在校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加0.01分。
凡发表、获奖或交流的论文和正式出版的编著属于二人合著的加分减半;属三人合写的按规定分值的三分之一加分;属多人合著的,如本人排在第一名,按规定分值的二分之一加分。如本人排在第一名之后,按规定加分分值的二分之一除以含主编在内的所有参编人数的办法加分。
凡在国家、省、市、县级报刊上发表或电台上播发1000字以上的,虽不是论文或学校工作通讯性质,但与所教学科有关的作品每篇分别加2、1.5、1、0.5分。
所有非本专业专著、编著、论文出版或获奖的,一律不加分。
在国家、省、市级报刊、电台上发表或播发有关学校工作的通讯报道,字数在500字以上的每篇分别加2、1、0.5分。字数在500字以下减半加分。凡属二人以上合写的加分减半(排名第一者,加分加“加分减半”的一半,其余人员加分加“加分减半”的一半的平均分)。
凡获国家、省、市、县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分别奖5、4、3、2分(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立项和鉴定,只以撰写论文形式获得的教学成果奖或教改实验成果奖,其加分分值同获奖论文的加分分值),获二、三等奖的分别按依次递减0.5分加分;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国家、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分别加4、3、2、1分。
所有非本专业优秀教学(科研)成果获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国家、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一律不加分。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者分别加0.6、0.4、0.2、0.1分;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省、市、县非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者分别加0.2、0.15、0.1、0.05分。
所有获非本专业的优秀辅导教师奖,一律不加分。
(4)获国家级文明班级或国家级文明班主任每次加8分;获省级文明班级或省级文明班主任每次加6分;获市教育局模范班集体或优秀班主任每次加4分;获县级(含本校)模范班集体或优秀班主任每次加3分。
(5)教师节期间,获得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国家、省、市、县级优秀(模范)教师或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称号者,分别加10、8、6、4分;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劳动模范称号者,分别加8、6、4、2分。
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受到国家、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研室、教育学会)单项表彰的分别加5、3、1、0.5分;因考试成绩突出,获市教委表彰的优质课教师每次加3分;受到除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研室、教育学会)以外的国家、省、市、县级行政、事业及正规群团组织表彰的分别加2、1.5、0.5、0.3分;获国家、省、市、县级学会(不含教育学会)或社团组织表彰的分别加1.3、1、0.5、0.1分;获国家、省、市、县级教学名师称号者分别加8、7、6、5分;获国家、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者分别加6、5、3、2分;获市、县级(含本校)“学生最喜欢的教师”称号者每次分别加2、1分;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者,每次加2分。
获本校综合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本校单项表彰的每次加0.5分(学校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6)调入本校前,获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颁发的或教师节期间教育局(教委)颁发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或班主任证书有效;获县级以上工作获奖、论文、论著、优质课等证书有效;获原校综合奖或单项奖有效。
获原校综合奖和单项奖的,每次分别加0.1、0.05分。
以上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供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表彰文件,否则无效。
(7)定量考核加分除教学业绩加分外均从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开始计算。
获奖以证书原件为准,同年度同项目多级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加分,不重复计分。非上述奖项不增加分数。
5、定量考评当中的时限加分、任职加分、业绩加分和工作获奖加分均采取定值封顶制。时限加分、任职加分、业绩加分、工作获奖加分的定值封顶分分别为10、15、30、25(其中论文封顶分为5分、辅导奖封顶分为2分,其他三项封顶分为18分)分,其他按比例折合。
(二)定性考评
定性考评分由评委在充分考虑推荐候选人任现职以来本职工作优劣和民主测评结果的基础上,从政治思想表现(3分)、工作态度(3分)、教育教学能力(10分)、履行岗位职责(4分)等方面打分,满分为20分,可在11-20分之间浮动。打分时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准确。
市直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推荐方案
一、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小学校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本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小学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七)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除外)晋升小学高级教师或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历,或完成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
(八)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3年内不得申报。
二、任职资格推荐条件
(一)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推荐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工作。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教学基本功扎实,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为优秀)。讲授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县、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二)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独立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讲授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得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3)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得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三、职称推荐程序要求
(一)成立由校级领导、中层领导、高级教师代表组成的职称推荐领导小组。
(二)职称推荐领导小组依据《市直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方案》,集体研究修订学校年度职称推荐意见,公示3天,广泛征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本学校的年度推荐方案。
(三)传达上级文件,公开岗位职数、职称政策和推荐程序,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会议,表决通过学校年度职称推荐方案。
(四)个人申报。对照《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8〕1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的要求,具备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中的3条以上者(其中1、2条必须具备1条以上)方可申报(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五)审查证件。申报者按自认条件提供相应证件,按要求上交材料清单、填写承诺书。由职称推荐领导小组认定,学校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审验章。
(六)展示。申报人按要求提供的证件经推荐小组认定,符合申报要求者,将其有效证件公开展示3天以上。学校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8〕19号)中的规定,组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参观、监督。发现并被确定为假学历、假资历、假业绩者,除立即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申报。
(七)计算、公示申报者的定量积分。组织职称推荐领导小组全体人员依据学校年度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对申报者的业绩进行计算并公示结果。
(八)述职。申报者要严格按照自己具备的条件述职。如发现申报人夸大事实和成绩,取消本年度的参评资格。
(九)民主测评。由全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测评时,凡申报者一律回避。测评结果作为定性积分的依据之一。
(十)推荐评委。评委由职称推荐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学校职代会表决通过。评委人数应为单数。
(十一)评委确定推荐人选。根据学校年度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学校职称推荐领导小组和评委可共同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为申报人员从德、能、勤、绩诸方面量化汇总积分,量化汇总积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最后,由职称推荐领导小组确定推荐人选(个人量化汇总积分相等者,一线教师优先推荐)。
(十二)按照市职改办要求,将推荐结果予以公示。
四、职称推荐量化积分办法
(一)定量考评(定量考评分占考核总分的百分之八十)。
1、时限加分
(1)实际教龄每超过所申报职务需具备的教龄一年加1分。
(2)现任职务与申报的高一级职务之间的间隔时限每超过一年加1分。
(3)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满一年加1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满一年加0.5分。
(4)校龄每年加0.5分(各学校可以在校龄加分中扣除申报者的考勤扣分,考勤扣分办法自定)。
2、任职加分
(1)从任职之日起,任处室中层正职、年级正主任一年加3分;任处室中层副职、年级副主任一年加2分;任教研组长一年加2分、副组长一年加1分;任班主任一年加3分,连续任班主任三年另加1分;任备课组长一年加2分。
(2)下乡支教者除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加分外,凡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每年另加1分。
任职职务重复者取分值较高的任职职务加分,但不能重复加分。
3、教绩加分
(1)教绩加分办法由各学校根据校情自行制定,教绩加分办法既可以是单纯的考试成绩积分办法,也可以是包含考试成绩积分在内的学校综合量化积分办法。
(2)各学校申报者的教绩加分由各学校教务部门计算。教绩加分办法和教绩加分结果要及时公示。
(3)所有申报者的教绩加分均为近5年内的各学年度的教绩加分平均分。
(4)因支边、支教、休产假等原因致使申报者无教绩者的教绩加分,可参照其平时工作情况,在0分至全体参评人员该项该次得分最高分之间打分评定。
4、工作业绩
(1)获国家、省、市、县级(含本校)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一等奖者分别加7、5、3、2分,获二、三等奖者分别按依次递减0.5分加分;获国家、省、市、县级(含本校)教育部门组织的观摩课(含骨干教师在外培训讲授的观摩课)、示范课、说课的分别加3、2、1、0.5分。各类获奖课均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否则不计分。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国家、省、市级CN报刊上发表1500字以上,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分别加3、2、1分;编写由国家、省、市级出版社出版的、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出版物,属个人专著的,每部加8分,属编著的,本人为主编的每部加1分,本人为副主编的每部加0.5分,本人为编委的每部加0.3分;参编国家、省、市统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分别加4、3、2分;自编校本教材3万字以上,在本校使用一学期以上,加2分;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获国家、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一等奖的分别加6、4、3、1.5分,获二、三等奖的分别按依次递减0.5分加分;凡获国家、省、市、县级非教育行政部门(含报刊社评选的优秀论文)颁发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一等奖的分别加2、1.5、1、0.5分,获二、三等奖的分别按依次递减0.2分加分;凡获国家、省、市、县级优秀论文奖的按获同级别、同类别三等奖优秀论文加分标准加分;凡经学校同意在国家、省、市、县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分别加1.5、1、0.8、0.4分;获国家、省、市、县级(含本校)优秀教具和课件奖的分别加3、2、1、0.5分。申报者提供的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学术著作,须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检索、验证,并同时提交检索页。
凡被收入学校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集的每篇加0.5分;获本校论文评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加0.5、0.4、0.3、0.2分;在校刊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加0.01分。
凡发表、获奖或交流的论文和正式出版的编著属于二人合著的加分减半;属三人合写的按规定分值的三分之一加分;属多人合著的,如本人排在第一名,按规定分值的二分之一加分。如本人排在第一名之后,按规定加分分值的二分之一除以含主编在内的所有参编人数的办法加分。
凡在国家、省、市、县级报刊上发表或电台上播发1000字以上的,虽不是论文或学校工作通讯性质,但与所教学科有关的作品每篇分别加2、1.5、1、0.5分。
所有非本专业专著、编著、论文出版或获奖的,一律不加分。
在国家、省、市级报刊、电台上发表或播发有关学校工作的通讯报道,字数在500字以上的每篇分别加2、1、0.5分。字数在500字以下减半加分。凡属二人以上合写的加分减半(排名第一者,加分加“加分减半”的一半,其余人员加分加“加分减半”的一半的平均分)。
凡获国家、省、市、县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分别奖5、4、3、2分(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立项和鉴定,只以撰写论文形式获得的教学成果奖或教改实验成果奖,其加分分值同获奖论文的加分分值),获二、三等奖的分别按依次递减0.5分加分;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国家、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分别加4、3、2、1分。
所有非本专业优秀教学(科研)成果获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国家、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一律不加分。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者分别加0.6、0.4、0.2、0.1分;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省、市、县非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奖,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者分别加0.2、0.15、0.1、0.05分。
所有获非本专业的优秀辅导教师奖,一律不加分。
(4)获国家级文明班级或国家级文明班主任每次加8分;获省级文明班级或省级文明班主任每次加6分;获市教育局模范班集体或优秀班主任每次加4分;获县级(含本校)模范班集体或优秀班主任每次加3分。
(5)教师节期间,获得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国家、省、市、县级优秀(模范)教师或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称号者,分别加10、8、6、4分;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劳动模范称号者,分别加8、6、4、2分。
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受到国家、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研室、教育学会)单项表彰的分别加5、3、1、0.5分;因考试成绩突出,获市教委表彰的优质课教师每次加3分;受到除教育行政部门(含同级教研室、教育学会)以外的国家、省、市、县级行政、事业及正规群团组织表彰的分别加2、1.5、0.5、0.3分;获国家、省、市、县级学会(不含教育学会)或社团组织表彰的分别加1.3、1、0.5、0.1分;获国家、省、市、县级教学名师称号者分别加8、7、6、5分;获国家、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者分别加6、5、3、2分;获市、县级(含本校)“学生最喜欢的教师”称号者每次分别加2、1分;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者,每次加2分。
获本校综合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本校单项表彰的每次加0.5分(学校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6)调入本校前,获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颁发的或教师节期间教育局(教委)颁发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或班主任证书有效;获县级以上工作获奖、论文、论著、优质课等证书有效;获原校综合奖或单项奖有效。
获原校综合奖和单项奖的,每次分别加0.1、0.05分。
以上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供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表彰文件,否则无效。
(7)定量考核加分除教学业绩加分外均从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开始计算。
获奖以证书原件为准,同年度同项目多级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加分,不重复计分。非上述奖项不增加分数。
5、定量考评当中的时限加分、任职加分、业绩加分和工作获奖加分均采取定值封顶制。时限加分、任职加分、业绩加分、工作获奖加分的定值封顶分分别为10、15、30、25(其中论文封顶分为5分、辅导奖封顶分为2分,其他三项封顶分为18分)分,其他按比例折合。
(二)定性考评
定性考评分由评委在充分考虑推荐候选人任现职以来本职工作优劣和民主测评结果的基础上,从政治思想表现(3分)、工作态度(3分)、教育教学能力(10分)、履行岗位职责(4分)等方面打分,满分为20分,可在11-20分之间浮动。打分时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准确。
市直幼儿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推荐方案
一、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幼儿园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本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幼儿园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七)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3年内不得申报。
二、任职资格推荐条件
(一)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推荐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工作。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幼儿园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教学基本功扎实,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为优秀)。讲授过园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⑴、⑵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县、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二)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推荐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独立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幼儿园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园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讲授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得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3)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得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三、职称推荐程序要求
(一)成立由校级领导、中层领导、高级教师代表组成的职称推荐领导小组。
(二)职称推荐领导小组依据《市直幼儿园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方案》,集体研究修订学校年度职称推荐意见,公示3天,广泛征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本学校的年度推荐方案。
(三)传达上级文件,公开岗位职数、职称政策和推荐程序,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会议,表决通过学校年度职称推荐方案。
(四)个人申报。对照《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8〕1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的要求,具备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中的3条以上者(其中1、2条必须具备1条以上)方可申报(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五)审查证件。申报者按自认条件提供相应证件,按要求上交材料清单、填写承诺书。由职称推荐领导小组认定,学校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审验章。
(六)展示。申报人按要求提供的证件经推荐小组认定,符合申报要求者,将其有效证件公开展示3天以上。学校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8〕19号)中的规定,组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参观、监督。发现并被确定为假学历、假资历、假业绩者,除立即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申报。
(七)计算、公示申报者的定量积分。组织职称推荐领导小组全体人员依据学校年度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对申报者的业绩进行计算并公示结果。
(八)述职。申报者要严格按照自己具备的条件述职。如发现申报人夸大事实和成绩,取消本年度的参评资格。
(九)民主测评。由全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测评时,凡申报者一律回避。测评结果作为定性积分的依据之一。
(十)推荐评委。评委由职称推荐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学校职代会表决通过。评委人数应为单数。
(十一)评委确定推荐人选。根据学校年度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学校职称推荐领导小组和评委可共同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为申报人员从德、能、勤、绩诸方面量化汇总积分,量化汇总积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最后,由职称推荐领导小组确定推荐人选(个人量化汇总积分相等者,一线教师优先推荐)。
(十二)按照市职改办要求,将推荐结果予以公示。
四、职称推荐量化积分办法
(一)任现职年限:每超一年加2分。
(二)教龄(工龄):每年加1分。
(三)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考核优秀一次加3分。
(四)学历:取得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加3分。
(五)荣誉
1、综合奖:获先进工作者(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5分、园级加2分。
2、单项奖:由教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单独表彰的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党员、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三育人标兵等奖项国家级加6分,省级加4分,市级加2分;园级加0.5分。
(六)论文(含活动方案)
1、论文发表:在CN刊物上发表,全国发行的刊物10分;省级刊物6分;市级刊物2分;在以上三级其他专业刊物上发表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2、论文获奖:获国家、省、市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3分、2.5分、2分、1.5分;2分、1.5分、1分、0.5分;1分、0.8分、0.5分、0.3分。(说明:论文合著各加该论文分数的一半;论文一文多投按最高计算;不是本单位统一组织的论文不加分)
(七)课题成果:获国家、省、市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5分、4分、3分、2分;4分、3分、2分、1分。(说明:课题主持人得相应等次的分值,第一参与人在主持人得分的基础上国家级减2分、省级减1.5分、市级减1分,其他参与人在此基础上递减0.1分;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计算,不重复计分)
(八)辅导奖
1、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获国家、省、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3分、2分、1分;1分、0.8分、0.5分。
2、社会团体组织的比赛:获国家、省、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分、0.8分、0.6分;0.8分0.7分、0.6分;0.6分、0.5分、0.4分。(说明:共同辅导奖项的获奖者各得该奖项分数的一半)
(九)教师技能比赛(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且单位认可的各类比赛)
1、现场观摩课:在国家、省、市研讨活动中现场做课分别加15分、10分、5分。
2、优质课:获国家、省、市、园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2分、10分;10分、8分、6分;5分、4分、3分;3分、2分、1分。(注:无等级者按最高计算)
3、电教课:获国家、省、市电教优质课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6分、5分、4分;4分、3分、2分。
4、技能技巧
(1)综合奖:获国家、省、市、园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2分、10分;10分、8分、6分;5分、4分、3分;3分、2分、1分;
(2)单项奖: 获国家、省、市、园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分、7分、6分;6分、5分、4分;4分、3分、2分;3分、2分、1分。(说明:同样项目逐级比赛,按最高计算;同时获综合奖和单项奖按综合奖计算)
5、玩、教具制作:获国家、省、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说明:第一参与人得相应等次的分值,第二参与人在主持人得分的基础上国家级减2分、省级减1.5分、市级减1分,其他参与人在此基础上递减0.1分)
6、游戏:获国家、省、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
7、其他
(1)代表幼儿园参加的演讲、读书报告、教师论坛等活动,获国家、省、市、园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分、7分、6分;6分、5分、4分;4分、3分、2分;3分、2分、1分;
(2)代表幼儿园参加的文艺演出,获团体奖国家级每人加4分,省级每人加2分,市级每人加1分;单人获奖国家、省、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分、7分、6分;6分、5分、4分;4分、3分、2分。
(十)定性考评
定性考评分由评委在充分考虑推荐候选人任现职以来本职工作优劣和民主测评结果的基础上,从政治思想表现(3分)、工作态度(3分)、教育教学能力(10分)、履行岗位职责(4分)等方面打分,满分为20分,可在11-20分之间浮动。打分时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准确。
(十一)补充说明
1、各项荣誉和获奖以市教育局建立的业绩档案为准,获奖证件必须以原始证件为据,由单位推荐、认可方可积分。
2、在工作中有违背师德师风现象,并影响幼儿园声誉者三年内不得参评。
3、有新的奖项出现参照同类别项目执行。
(十二)分数计算方法
定量考核个人总分×80%+定性考核个人总分(一票为1分)×20%=个人总得分。
主题词:职称 申报 推荐 方案 通知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23 豫公网安备 4109020200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