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濮阳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3-08-12      来源:濮阳教育网

 

市油田教育中心、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濮阳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8日

 

 

濮阳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教育厅冠以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3〕246号)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是指经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颁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小学和初中。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但须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要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要经审批机关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第五条  年检合格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办法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面试和特长展示等。年检不合格或达不到“四独立”标准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招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经批准或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民办学校收费,应当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七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招生计划, 对于生源压力较大的县(区),下达招生计划时,应首先考虑本县(区)生源就学需求,合理确定面向区域内和区域外招生计划数。

第八条  招生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濮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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