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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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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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民族宗教局 |
濮宗〔2014〕34号
各县(区)文明办、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市直和油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诱使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2、各级文明办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把禁止诱使未成年人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整体规划和部署,强化社会管理。
3、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坚决抵御宗教对校园的渗透活动,坚决贯彻执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建设,严禁教师以任何方式在教学活动中宣扬宗教。教育学生爱国守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从小养成健康文明的行为习惯,不进入宗教场所,不参与宗教活动,不参加宗教培训班。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检查,强化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各级宗教部门要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不准许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举办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培训班。教育信教群众不带领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各级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管理,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任重道远。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禁止诱使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濮阳市文明办 濮阳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2日
濮阳市民族宗教局 2014年6月12日印发
关于禁止诱使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通知
濮阳市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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