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编辑:王丁昕       发布时间:2016-07-07      来源: 濮阳教育网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文件

 

濮经开教〔201676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2016年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中小学:

现将《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677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6年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2016年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都能按时入学,按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根据濮阳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濮教办[201626号),开发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濮经开教[2016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招生对象

小学:(一)2010831日以前出生的具有城区户口的适龄儿童。(二)2010831日以前出生的在市城区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初中:(一)2016年城区内小学毕业生。(二)市城区居民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范围

(一)小学招收划片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初中招收划片范围内的?学制小学毕业生、市城区居民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外地就读的?学制小学毕业生。

 三、招生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区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区域内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划片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中小学招生实行划片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市城区居民子女按居住地划片就近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小学就读,实现应入尽入。民办小学招生实行免试、依法自主招生。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有关信息。并设立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

 四、招生时间及程序

(一)市城区公办小学、初中招生

1.初中招生:710日-714日,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按照区教育主管部门划片方案,凭规定的招生报名证件到划分学区内的学校报名、审验证件。

2.小学招生:719日-725日,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照区教育主管部门划片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凭相关报名证件到划分学区内的学校登记报名、审验证件。

()市城区内民办小学招生,可参照公办小学报名时间及工作安排合理确定。

 五、报名证件

(一)市城区居民子女

1.购房户。(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已在市城区内购房并实际居住者,按住房划片入学。报名时需缴验户口簿、房产证(未取得房产证者,可提供购房合同和交款票据。同时提供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票据等实际居住证明,有其一即可);(2)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属自购营业房且为自主经营者,经学校调查确认后,该营业房可按住房划片入学。报名时需缴验户口簿、营业房房产证和营业执照;(3)城中村居民子女按住房划片入学。报名时需缴验户口簿和相关房产或宅基证件;(4)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已在市城区购房但因房屋未交工而尚未入住者,按实际租房居住地划片入学。报名时需缴验户口簿、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无房户。(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无固定房产,户口随父或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口簿且共同居住者,可按祖辈住房划片入学。报名时需缴验家庭户口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和房管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无固定房产,使用廉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居住者,按实际租房居住地划片入学。报名时需缴验户口簿、房管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廉租房相关证件)。

3.其他。对不能提供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件的年6周岁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报名。若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报名者,按照属地管理、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对居住在市城区学校划片范围以外的具有市城区户口的适龄儿童,按照属地管理、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1. 购房户。(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市城区合法务工经商且已在市城区购房实际入住者,其子女入学与市城区居民子女一视同仁, 按住房划片入学。报名时需缴验户口簿、房产证(未取得房产证者,可提供购房合同和交款票据。同时提供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票据等实际居住证明,有其一即可)。(2)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市城区购买营业房且自主经营,并实际居住在营业房,经学校调查确认后,该营业房可按住房划片入学。报名时需缴验户口簿、营业房房产证和营业执照;(3)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市城区合法务工经商且已在市城区购房但因房屋未交工而尚未入住者,按实际租房居住地划片入学。报名时需缴验户口簿、购房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 租房户。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市城区合法务工经商且租房居住者,按照区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校入学。报名时需缴验户口簿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上述证件均需缴验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复印件将由招生学校长期保存。

注:初中报名需带小学毕业生学籍基础信息确认表。

 (三)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特殊儿童入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六、招生要求

(一)各招生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安排中小学招生,确保今年我区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招生区域进行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应接收的学生, 严禁擅自招收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严禁擅自变更招生区域,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严禁擅自突破教育局规定的招生班额。

(三)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时间进行各个环节的招生工作,不得提前结束或拖延时间。各招生学校在招生报名期间,要认真核查必备证件。对于在招生工作期间出具假证件者,证件予以扣留,后果自负。

(四)新生入学通知书由招生学校在开学前及时发放到学生或其父母手中,各校录取的新生名单,要通过校务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上报教育局。

(五)学生家长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按时送子女到划片学校报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六)在招生工作中,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开发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濮经开教[20164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招生行为,认真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对违背招生工作纪律者,将视情节依据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6年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中小学招生学区划分安排

 

  201677

附 件

2016年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中小学

招生学区划分安排

 一、初中学校

1. 开发区实验学校中原校区(原开发区第一初级中学):

①招收昆吾办濮上路第一小学、第二小学、化工路小学、蔡王合小学应届小学毕业生;②招收濮上办振兴路小学应届小学毕业生;③招收胡村乡北豆固小学、大村小学、贾田楼小学应届小学毕业生;④招收中原路以北、历山路以西、濮上路以东居住的“六?三”学制小学毕业生;⑤招收中原路以南、黄河路以北、金堤路以西、濮上路以东居住的“六?三”学制小学毕业生;⑥招收黄河路以南、益民路以北、振兴路以西、濮上路以东居住的“六?三”学制小学毕业生。

2. 开发区三中:①招收濮上办中原路第一小学、范庄小学应届小学毕业生;②招收胡村乡庄胡村小学、张堆小学、王什小学应届小学毕业生;③濮阳建业壹号城邦居民子女;④濮上路以西在外地就读的市城区居民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小学

1. 振兴路小学:①招收濮上办胡村集村民子女;②招收黄河路以北、京开路以西、中原路以南、昆吾路以东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 濮上路第一小学:①招收昆吾办安庄、绪村、韩庄三村村民子女;②招收胜利路以北、昆吾路以西、中原路以南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3. 化工路小学:①招收昆吾办胡乜、胜拐、九甲户三村村民子女;②招收胜利路以南、濮上路以西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4.中原路第一小学:①招收濮上办豆村集、杜家庄、吕家庄、石家庄、油辛庄五村村民子女;②招收中原路以北、濮上路以西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677印发

 

 
                                                                                                                                                   

濮阳教育云平台 | 官方微博 | 
2016 版权所有:濮阳市教育局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振兴南路12号 邮编:457000 豫ICP备2021016829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23 豫公网安备 4109020200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