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濮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高飞老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来源:濮阳教育网

 

 

濮教〔201914

 

濮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的通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杜绝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有效治理义务教育大班额、择校乱收费及招生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办好人民满意的义务教育。现将《濮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415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切实解决大班额、择校乱收费等违规招生问题,严格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招生工作主体责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治理违规招生和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免费就近入学制度,学生按照划定的招生范围报到入学。

第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综合考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学校存在大班额情况等因素,制定义务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合理下达每所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科学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利用招生报名系统、报纸、电视、公告、网络、公众微信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招生政策和每所小学、初中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招生结果咨询电话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招生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行网上报名招生,并将网上报名信息作为划片入学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学校招生期间要通过学校网站、宣传栏、校门口悬挂宣传标语或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信息。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濮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严把招生入学关,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确保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60%,并向薄弱初中和农村初中倾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分流学生,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从2019开始,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招生规模,原则上小学和初中招生班额不超过55人,乡村小学招生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招生班额不超过50人,对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超班额学生原则上不下拨生均经费。2020年以后,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招生,确保2020年实现基本消除大班额目标

  各级教育部门在招生划片时要科学论证,片区确定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片调整时要慎重稳妥应广泛征求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取得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并依据有关规定审慎论证可行后,方可向社会公布,确保招生和谐稳定。

第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保障学生入学机会均等,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实行单校划片的地方,小学招生应采取报名登记入户核查方式入学,初中招生应采取报名登记入户核查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地方,小学、初中招生应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应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保障教育机会公平。实行学区制管理的地方,要将热点小学、初中合理分散至每个学区,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班主任随机抽班,严禁新生入校后以文化课考试成绩分班,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长班等,并以此为名乱收费  

 落实特殊群体入学政策,统筹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应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全日学校为主”的原则,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要求,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落实贫困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资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政策,依法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现应入尽入。

 落实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外籍人员子女、港澳台子女、归国华侨子女、在濮重大投资者子女、在濮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拆迁户居民子女等和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细化入学操作程序,专门制定审批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区域、跨片区招生和收费。按照政策规定确需跨区域、跨片区就读的,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协调安排学位。学校不得以学生跨区域就读为由收取借读费。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测试、竞赛结果选拔生源,并作为学校招生入学的依据,学校和教师不得参与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升学培训班和收费,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证明等作为招生报名入学依据或参考

十一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有关规定,禁止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择校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特权擅自给学校打招呼、写条子、介绍学生,学校之间不得利用特权擅自介绍交换接收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条子生”、“关系生”、“协议生”,防止搭便车择校,严厉打击择校中介行为。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成绩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绩数据。

 十二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学校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收缴国库,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得利益的联系,择校生或未按规定入学的小升初学生不享受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指标。 

    第十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规范本辖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审批地或主管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依法自主招生,实行免试入学。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拔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当地教育部门要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第十  严禁民办学校招生超标准收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豫政[2016]29号)精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统一。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  根据省定办学条件标准和上级关于“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的规定,严禁市、县城区各级各类小学开设学前班所有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具备寄宿条件或未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招收住校生严禁小学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未毕业的小学生入学。

    第十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学籍管理,及时为起始年级新生新建或转接学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第十  各级教育部门在每年招生结束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重点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治理择校、规范收费、消除大班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及个人及时予以通报和追责。

第十  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各级教育部门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义务教育学校及校长和教师违反招生和收费管理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学校及校长、有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校长及有关责任人由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责令学校限期纠正,退回违规接收的学生及收取的相关费用,退回的学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划定的学校另行安排。

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微的,给予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延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先评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教育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及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濮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415日印发

濮阳教育云平台 | 官方微博 | 
2016 版权所有:濮阳市教育局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振兴南路12号 邮编:457000 豫ICP备2021016829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23 豫公网安备 4109020200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