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中小学体育课“偷工减料”,建议增加中小学体育课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我市学校体育工作现状
濮阳市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018所,学生数775930人,在职教职工44020人,其中体育类教师1506人。
(一)严格贯彻国家教育局《关于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一小时的体育活动的规定》。濮阳市所有学校、教学点已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对体育课程的相关规定,小学1?2年级每周4节体育课,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节体育课,高中每周2节体育课。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体育课时的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体育老师数量不足,体育教研、体育器材落后的局面。
(二)标准化学校场地建设和器材配置基本到位
近几年,随着市政府对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市油田教育中心、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普遍重视学校体育工作,体育设施设备的配备也得到了加强。全市乡镇中小学以上标准化学校都已经按照《国家中小学校体育场设施配备目录》要求添置配备了器材,到2019年6月已有890所学校通过标准化学校检查验收,全部达到了国家中小学校体育场设施配备标准。
(三)科学制定中招体育和高中健康学业水平考试。中招体育和高中健康学生水平考试是学校重视学生身体健康的动力,是遏制中学生体质下滑的一种手段,通过近三年的考试数据显示,濮阳市城区学生体质健康显逐步上升趋势。
时间 |
学段(分值) |
平均分 |
比值 |
2017
|
初中(70分) |
62.7 |
0.89 |
高中(100分) |
73 |
0.73 | |
2018 |
初中(70分) |
62.89 |
0.90 |
高中(100分) |
74.7 |
0.75 | |
2019 |
初中(30分) |
63.17 |
0.902 |
高中(100分) |
75.1 |
0.75 |
二、我市学校体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体育教育在濮阳市部分学校教育中仍然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忽视、轻视学校体育教育的思想和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体育教育的发展极不平衡,在农村和边远地区还存在着大面积的空白;学校体育教育的师资、器材和经费严重不足;学校体育教育的管理和科研十分落后。
(一)认识不到位。有些学校领导缺乏正确的育人观念,对体育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思想陈旧,默守陈规,为了孩子的安全,只设长跑课程,不开球类、器械类课程,工作缺乏创新,认为上上早操,开展大课间,就能锻炼好学生,达到国家健康标准,更谈不上对体育教育的科学管理。
(二)师资力量薄弱。按照豫发〔2007〕30号和教体艺〔2008〕5号文件规定,小学每周16?18学时教学工作量配备1名体育教师,中学每周12?14学时教学工作量配备1名体育教师,农村200名学生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体育教师。濮阳市城区小学、初中和高中学校教师配备已接近或超过这个标准,但农村小学严重不足,没有专职的体育教师,就由文化课教师或班主任教师兼任,人人都可以上体育课,出现了体育课大家上的现象,教学内容和人员不固定,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一)开足开齐体育课程,最大限度选配体育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体育课时的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体育课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体育教师缺额较大的学校,一是在选配教师时要向体育学科倾斜;二是采取短期培训的方式,培养部分兼职体育教师;三是临时选聘部分教师担任体育课教学。体育场地器材短缺的学校,一是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体育场地设施基本条件;二是科学安排体育课教学时间、空间和内容,把大场地用足、用好,把小场地用大、用活;三是开发替代项目,拓展活动内容,解决场地狭小的困难。
(二)认真组织实施大课间体育活动。根据省教育厅2012年“大课堂”现场会的要求,我市确定把组织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作为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基本平台。各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每天上午安排大课间体育活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上、下午都要安排大课间体育活动,每次活动时间为25--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实行课程化管理,各中小学要把大课间体育活动纳入学校课程,列入课表。明确校长、班主任是本校、本班大课间体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班主任要负责大课间体育活动的设计和组织,体现本校特色,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2016至2019年全市组织大课间评比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大课间现场展评活动,真正形成“一校一品”或者“一校多品”的良好局面。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教育工作的关心,恳请你们继续关注我市学校的体育工作,并提出积极的建议,促进我市学校体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020年9月30日
(联系人:王献科 电话:899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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