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教育在拉动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经验,现就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一)落实建设用地政策。把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整体规划。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划拨土地;应有偿使用土地的,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协议出让。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涉及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或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用地)改作他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按照市场化管理运作,依法办学,依法纳税,并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学校捐赠的财物,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建设涉及的规费征缴与公办学校相同。
民办学校在水、电、气、暖供给、排污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优惠政策。
(三)保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学校教师,按国家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民办职业院校在享受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制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四)营造宽松发展环境。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清理和纠正影响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特别是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性政策和行为。要依法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认真治理对民办学校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要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大力扶持,推动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从2015年起,市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经批准获得建设用地,市城区投资新建自有校舍民办幼儿园12个教学班、小学24个教学班、初中36个教学班,且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正式招生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改扩建自有校舍达到上述规模和标准的,按其最后一次改扩建班数每个班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设施的购置。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规模及奖励标准参照初中执行。各县也要参照市城区的标准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给予资金支持。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根据接受委托学生数量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水平拨付教育经费。对其师资支持问题,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鼓励民办学校提升质量和办出特色。凡被表彰为省级优秀民办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表彰为市级优秀民办学校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民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创建成全国改革发展示范校、省品牌示范校和省特色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民办中职学校某专业被认定为省级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8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二)积极引导不同层次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具特色和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学前教育,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优惠政策、项目申报、各类创建活动中,经批准的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歧视。加快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实行晋档升级,对达到标准的,比照公办幼儿园财政供给水平,按招收幼儿人数予以补助,具体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办法。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允许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之间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在民办教育各类项目申报和评优评先中,适当向民办职业院校和幼儿园倾斜。积极支持民办学校通过重组、兼并、引进战略合作者等方式整合资源,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形成和发挥品牌效应。
三、加强监管,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一)明确审批和管理权限。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普通高中等)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初中、小学、幼儿园及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高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
(二)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要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整顿办学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非法办学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对未经批准的乱办班、乱办学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符合办学条件的,要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纳入正常管理;达不到相应办学条件的,要予以强制取缔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民办学校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实行民办学校年审制度,审批机关要对所属民办教育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并向社会公布年审结果。
(四)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四、分工协作,建立民办教育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市、县(区)政府成立民办教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制度设计,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安监、综合执法、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并积极参与非法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好实际,制定促进本县(区)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
2015年7月23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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