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行政权力目录(2017年)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 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1 |
校车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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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 |
教育部门牵头报市、县、区政府批准 |
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 |
校车使用许可文件及校车标牌。无期限 |
26 |
26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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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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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符合认定条件且自愿申请的人员 |
教育科学研究所 |
无 |
教师资格证(暂无期限) |
30 |
5 |
理论考试费40元;技能测试费220元。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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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管(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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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
社会组织或个人,民办学校 |
职成高教科 |
无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8年 |
90 |
1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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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幼儿园办园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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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2〕63号)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 |
幼儿园 |
基础教育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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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 8年 |
无 |
无 |
无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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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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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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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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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 |
市教育局招生办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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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社会用字规范的处罚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6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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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7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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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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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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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前教育家庭困难儿童政府资助金给付 |
濮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从2011年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各市县要按照在校时间每生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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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高中在校生家庭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
濮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二、(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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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
濮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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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给付 |
濮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豫财教[2011]316号)自2011年起,对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实施助学贷款代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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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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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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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指导 |
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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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情况监督检查 |
监察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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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监督 |
濮阳市教育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11.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测试和数据上传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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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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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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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科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基〔2009〕905号)第三条: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直接负责市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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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小学教材及教辅选用评议 |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科 |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教基二〔2015〕245号)第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教基二〔2012〕88号):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具体意见和推荐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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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濮阳市梯级教师评定 |
市教育局师训科 |
《濮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濮阳市教师专业化成长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濮教〔2007〕75号)二、不同梯级教师的认定办法:(一)认定机构,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不同梯级教师的标准要求,认定骨干教师及以上级别的教师。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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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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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艺术专业 |
教育局、招生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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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 |
教育局、招生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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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年两次) |
教育局、招生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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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每年两次) |
教育局、招生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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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每年两次) |
教育局、招生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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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
教育局、招生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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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
教育局、招生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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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管教育类民办学校年检 |
职成高教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施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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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濮阳市中小学体育艺术类竞赛 |
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
1、河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河南省中学生“晨光”体育活动的通知(豫教体卫艺〔1988〕350号) 2、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小学生“曙光”体育活动的通知(豫教体卫艺〔2007〕558号) 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教体卫〔200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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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义务教育招生 |
基础教育一科 |
《濮阳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濮教发[2015]123号)、《濮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4年濮阳市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濮教发[2014]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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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版本选用 |
基础教育二科 |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教基二〔2015〕245号)第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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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高管民办教育类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职成高教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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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濮阳市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管理 |
基础教育一科 |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基一[2014]310号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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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 |
职成高教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施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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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核定 |
发展规划科 |
《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 附件第8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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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23 豫公网安备 4109020200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