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
|
濮教发〔2020〕195号
濮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油田教育中心、市直各学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行为,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濮阳实际,现将制订的《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良好的教育环境,推动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本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通过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
(一)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
(二)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
(三)多次索要财物的;
(四)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五)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
(六)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
第三条 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应当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预防与惩戒相结合,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纳入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教育部门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预防校园欺凌列入学校思想道德、法治、心理健康、安全等教育的教学计划,并对学校落实教学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和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创建标准,加强对学校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和学校校长、教职工的在职培训;
(四)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五)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对校园欺凌进行研究分析,提出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对策,推广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成功经验;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政法、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并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校长是预防校园欺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将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每位教职工,共同做好预防校园欺凌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校园活动,形成团结向上、互助友爱、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提高校园整体文明程度。
第九条 学校应当坚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将预防校园欺凌作为道德与法治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教育学生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生之间的各种矛盾,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邀请属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1次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案例教学、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预防校园欺凌的警示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关心和心理辅导。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制定预防校园欺凌的具体工作制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防治欺凌委员会,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校园欺凌专项调查,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高峰时段,安排人员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健全校园全覆盖、无死角监控系统,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安排教职工或者保安人员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提高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发挥教师在理想信念、道德情操、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学生树立健康向上的良好心态。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平等对待学生,不得因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学习成绩、行为习惯等因素对学生差别对待。
第十八条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带领学生创建平等、友善、团结的班集体,形成互助友爱的班风。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家庭情况及生活环境比较特殊的学生,及时进行思想引导和行为示范。
班主任、辅导员或者其他教职工发现学生成绩异常、行为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班委会等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校园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主动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的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 处置与惩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发现校园欺凌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现校园欺凌,应当立即按照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开展调查,严格按照校园欺凌定义确定性质,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自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家长),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对有关调查资料予以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校园欺凌的,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责令其向被欺凌学生赔礼道歉,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被欺凌的学生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依法提出民事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校园欺凌作出处置后,学校应当持续对相关学生进行观察。
学校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监督其不再实施校园欺凌;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
第二十六条 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校园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按照《河南省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负责人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对校园欺凌疏于预防、处置,未尽到相应职责的;
(二)发生校园欺凌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故意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的;
(三)瞒报、谎报校园欺凌情况的;
(四)妨碍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校园欺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23 豫公网安备 4109020200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