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巩固全市中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服务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学生餐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校食堂组织管理 (一)全市中小学校食堂(含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包括公办、民办,下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三)各县(区)教育局是属地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管理领导组织,负责属地学校食堂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明确学校食堂管理行政股室,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四)各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书记、校(园)长负责制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校长(园长)是学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总务、膳食、安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成立由学校领导、后勤、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兼)职营养指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委会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委会代表比例不低于50%),协助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生伙食收费标准、配餐食谱、采购招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用餐满意率测评,并按规定公开测评结果。 二、规范学校食堂经营管理 (一)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用工方式含劳务派遣、管理团队委托服务),以学校为运营主体,统一管理。学校食堂采用管理团队委托服务的,要设定准入、退出条件,按照有关程序,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规模大、信用好、经验强的优质餐饮企业,依法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等法律责任义务,服务期采购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经考核评议合格可续签订下一年度合同,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委托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劳务商业化分包转包,不得参与食堂账目管理。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县和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要求,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严格落实自主经营模式,已经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要拿出改革方案,推动学校食堂向自主经营模式转变。要加快推进学校食堂供餐进度,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按省文件要求,争取在“十四五”末全部实现食堂供餐目标。 (三)确因条件限制,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要按照隶属关系,必须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在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备相应供餐能力、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企业,并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一年一签,经考核评议合格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到期后要进行重新组织招标。严禁餐饮企业将学校食堂进行分包或转包,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实行商业化承包经营。 原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报告,争取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政府购买收回,交由学校管理。通过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学校要加强经营管理,在合同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收回,并按照本意见要求,重新明确符合学校实际的经营管理模式。 三、强化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要求,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管,定期开展审计监督。学校食堂实行专账独立核算,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学校膳食委员会对食堂财务活动、经费收支、会计核算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二)学校自主经营食堂财务活动要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账核算。 1、规范食堂收入管理,以食堂饭菜价格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将学生伙食费纳入学校收入或代收费管理,伙食费是指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包括学生、教职工缴纳的伙食费、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银行利息、残值收入等),据实核算。严禁擅自转移或挪用食堂收入,严禁公款私存。 2、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要保持基本平衡,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除主辅原材料购置费、非财政承担的食堂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水电气等费用以外,每月结余或亏损控制在营业额的5%以内,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弥补上年度亏损及食堂设施设备购置、维修等,学期末进行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校采用承包或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要加强对食堂经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强化会计核算,确保食堂采购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费用不低于学生餐费总额的65%。参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教发〔2011〕7号)规定,学校食堂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按照《会计法》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要求,对学校食堂账务实行“三立三审三公开”。“三立”,即开立银行专户,建立账套表册,成立膳食委员会;“三审”,即学校内部审查,市(县)教育局内部审计,接受市(县)审计局外部审计;“三公开”,即物资采购公开,成本核算公开,食堂财务公开。规范程序,民主监管,严把财务关,积极推进廉洁食堂建设,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学生身上”。 四、严格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 (一)要规范大宗食品、食材采购行为,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学校食堂要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对米、面、油、肉、蛋、奶、调味品等大宗食品食材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方式,择优确定有资质、证照齐全、品质有保障、信誉良好的定点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服务期限一般不超一年,明确供货商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食材原料安全可靠、过程可控、源头可溯。在采购过程中要严控大宗食材的质量和价格,同质食材不得高于区域内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在保证食材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鼓励面向食材源头生产厂商采购以及食材本地化,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 (二)要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及时索取各项食材的票、证,并按要求妥善保存,切实做到采购食材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三)要建立健全食材验收及库存盘点制度,成立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专(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食材验收小组,对批量采购的大宗食材进行验收监督,确保票证齐全,数量一致。要定期对食材库存进行盘点,确保食堂食材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确保做到日清月结,并落实盘点签字背书制度。 (四)要建立健全供货商评议机制,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发现虚抬价格、以次充好、评议满意度较低及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等行为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五、强化食品营养健康管理 (一)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在食品安全宣传周、学生营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二)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营养需求,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在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动态确定伙食标准和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支持学校通过聘请营养师,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积极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六、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一)要严格遵守《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切实承担起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抓好制度落实。供餐学校要坚持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两次食堂管理工作专题会,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要严格落实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合理配置从业人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坚持每年健康体检,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工作。要督促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食品前要洗手消毒,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衣帽,坚持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严禁带病上班。要强化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坚持从业人员每月开展豫食APP学习考核,全面提升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三)要持续按照《濮阳市中小学与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评价细则》要求,进一步加大学校食堂基础建设力度,在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餐用具、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等设备、设施方面,严格按照要求标准逐项完善提升,全面提高食堂管理水平。要深入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提质扩面,强力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AI智能抓拍等智慧管理模式,全面实现阳光操作、智慧监管全覆盖。 (四)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切实加强食品加工的全过程管理,严禁超烹饪能力向师生供餐。要严格按照原料出库、入库、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全流程规范操作,严防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要加强学校食堂违禁食材、食品的安全管理,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严禁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严防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五)学校食堂要严格落实食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食品留样记录详细,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并建立健全留样台账,确保有据可查。 七、加强食堂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强化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市级教育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县(区)教育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纳入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畴,进行常态化督导,发现问题现场交办、及时整改。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督导评价体系,实施量化考核。 (三)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师生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受理制度,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及时公布处理情况。同时,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学校食堂满意度。 (四)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公开通报;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实施全年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濮阳市中小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濮阳市中小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 勇 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齐永军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任学江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弓新民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总督学 任维东 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杨守鹏 市教育局体卫艺科科长 刘爱军 市教育局财务科科长 南珠利 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付子奇 市教育局安全管理科负责人 刘洪宾 市学生资助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管理科,弓新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付子奇、刘爱军任副主任,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中小学食堂规范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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