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编辑:张贵鹏       发布时间:2022-04-15      来源:濮阳教育网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濮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治市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人员为具有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

第二条 法律顾问受局机关委托处理与局工作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1年。聘用期满后,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终止。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查阅相关文件及资料;

(二)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行政负责人办公会议;

(三)获得履行单位法律顾问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1.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涉及教育立法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参与教育法治建设相关问题调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参与教育法治宣传和法治培训;

8.协助处理市教育局委托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活动方式。实行委托办事制和会议工作制。具体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召集,随即召开,研究讨论相关法律事务,经讨论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报局有关部门。

第八条 法律顾问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局给予保障。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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