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监督检查,根据《条例》规定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濮政(2011]8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其他科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科室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局办公室。
第三条 市教育局机关的年度报告,应在政府网站、部门(单位)网站及时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2.本单位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相关费用减免数额;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3.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4.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9日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23 豫公网安备 4109020200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