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将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公开的内容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情况。
2.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其他事项的审批服务办理情况。
3.教育局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办事结果、监督制约办法等事项。
4.本部门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为重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领导人廉洁自律有关情况
(1)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私自从事赢利性活动;
(3)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不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不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1)购置自行采购的各种办公用品,易耗品。
(2)接待费、修缮费、差旅费等。
(3)公务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等。
(4)办公电话等通讯费用。
3.干部职工任免、晋级、交流、奖惩、职称评聘等有关情况。
4.大宗物品政府采购情况。
5.本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的形式
(一)对外公开的主要形式
1.通过印发文件、信息等分送市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和有关单位。
2.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和工作职责等通过政务公开栏或者教育局网站进行公示。
3.全市每年的部分重点项目公开通过公开栏或教育局网站进行公开。
(二)对内公开的主要形式
1.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公开。
2.办事依据:以会议形式公开。
3.议事、办事程序:在政务公告栏张贴议事办事程序流程图。
4.办事纪律:在相关会议上宣布。
5.办事结果:以会议形式或在政务公告栏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教育局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 提出申请的时间。
㈢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禁止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㈣ 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政策信息。
㈤ 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㈥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五条 监督措施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局系统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8年3月26日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23 豫公网安备 4109020200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