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份以来,在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3万吨聚碳酸酯项目工程建设中,被告人李某义纠集李某辉、魏某显、李某超、李某正、魏某杰(另案处理)、李某强、李某山等人,为达到迫使该项目的业主方盛通公司、承建方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使用李某义、魏某显等人提供的混凝土、砖、沙子等建筑材料,使用李某辉等人提供的建筑器械等目的,采用阻拦建筑材料进入工地,阻拦建筑器械施工,辱骂、殴打、恐吓施工工人等手段,导致盛通公司、国机公司在该项目建设中无法自行采购建筑材料、无法自行租赁使用建筑器械,被迫与李某义方先后签订了《外部会议纪要》、《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建筑器械租赁合同》,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盛通公司、国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义为首要分子,以李某辉、魏某显为重要成员,以李某超、李某正、李某强、李某山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裁判结果 对被告人李某义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辉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三)入选理由 本案是范县法院审理的第二起恶势力集团案件,范县法院对涉黑涉恶案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高度重视,由专案合议庭从快从严审理,控辩双方庭前会议中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庭审过程持续了一天,以庭审为中心,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合议时贯彻从严从重从快方针,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宣判,案件生效后将财产刑及时移交执行局执行,执行到位金额26.38万元。 (四)法官感言 本案被告人因宗族、合作等关系纠集在一起,在建筑工程中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影响了范县经济秩序。不论是庭前准备还是庭审全过程都精心准备,严格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对于黑恶势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贯彻从严从重从快方针,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并在案件生效后及时将财产刑移交执行局执行,发挥了法院在“打财断血”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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