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份以来,在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公司)年产13万吨聚碳酸酯项目工程建设中,李某甲纠集李某乙、魏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戌(均已判刑)、被告人魏某甲(系魏某乙之子)等人,由魏某乙出资,以范县安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范县建辉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为依托,利用宗族、合作伙伴关系为纽带,为达到迫使该项目的业主方盛通公司、承建方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购买使用李某甲、魏某乙等人提供的混凝土、砖、沙子等建筑材料、李某乙等人提供的建筑器械等目的,采用阻拦建筑材料进入工地,阻拦建筑器械施工,辱骂、殴打、恐吓施工工人等手段,导致盛通公司、国机公司在该项目建设中无法自行采购建筑材料、自行租赁使用建筑器械,被迫与本案被告人先后签订了《外部会议纪要》、《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建筑器械租赁合同》。本案被告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盛通公司、国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要分子,以李某乙、魏某乙为重要成员,以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戌、魏某甲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入选理由 本案是范县法院审理的李某甲等七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同案犯,范县法院不仅对涉黑涉恶案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高度重视,由专案合议庭严格依法办案,从快从严审理,还注重打财断血。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案件生效后及时将财产刑移交执行局执行,并已将全部罚金执行到位。 (四)法官感言 本案被告人系之前判处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同案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判决。案件生效后及时将财产刑移交执行局执行,而且通过法院干警的努力,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彰显了法院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打财断血”中所起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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