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份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蔡某林伙同被告人周某博、赵某虎、管某飞、王某飞、杨某龙等人在南乐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蔡某林为首、周某博和赵某虎为骨干、管某飞、王某飞、杨某龙等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被告人蔡某林等人为索取债务,多次组织并伙同其他被告人采用紧盯和尾随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纠缠,恐吓被害人致使其不敢回家;在南乐县某窑厂内多次组织赌博,并安排人员分别负责提供场地、出借赌资、抽头、接送参赌人员等,涉案赌资十五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案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蔡某林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以被告人蔡某林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在较短时间内多次为索取债务长时间采取紧盯和尾随的方式恐吓他人,充分体现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赌博犯罪等活动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秩序和一方社会秩序。通过公正审理该案件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体现了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要求和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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