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自1999年7月以来,被告人宋某凤为把持宋谷金楼村基层政权,纠集被告人宋某1、宋某2及宋某山(已死亡)等人,恐吓、威胁原乡党委书记肖某某、打压原村党支部书记宋某兴,排除异己,初步形成非法影响。宋某凤把持村支两委班子后,大肆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强占民利,称霸一方,村支两委逐步沦为欺压残害群众、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特别是在宋谷金楼村金谷城社区建设过程中,为谋取巨大非法利益,陆续实施强揽工程、阻挠施工、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侵害企业利益,在南乐县谷金楼乡一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宋某凤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侵蚀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二)裁判结果 案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宋某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三万至五千不等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自1999年开始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内,宋某凤等被告人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长期把持、操控基层政权,恃强凌弱、横行乡里,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安全感。该案件庭审过程中邀请县直单位及各乡镇代表旁听,不仅增加了社会群众的参与度,也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体现了扫黑除恶的决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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