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军等人为索取高息贷款,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采取喊喇叭、拉横幅、墙体喷漆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辱骂恐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随意殴打。被告人张某军并开设赌场、骗取贷款,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诉讼。十二名被告人分别结伙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被告人秦某某、孟某某、王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张某聪、张某华、张某重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等不同刑期,一万元及以下不等罚金。 责令被告人张某军退赔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河信用社贷款50万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濮阳县法院审结的第五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此案的判处净化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黑恶犯罪,维护大局稳定的决心。
|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23 豫公网安备 4109020200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