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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案例之十安某某等二十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
编辑:王丁昕       发布时间:2020-04-28

 

(一)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4月份,被告人安某某、魏某某、聂某某先后收购河南濮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注册成立河南濮鑫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飞鸿圣达衍生贷公司、鼎鑫车贷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及贷款业务,以上述公司为依托,网罗大量亲友、老乡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立财务、催收、贷后等部门,以收车为名,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安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魏某某、董某某为积极参加者,以郭某1、郭某2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以“零首付”、“低首付”吸引群众通过其公司贷款购车,签订一系列霸王合同,而后肆意认定客户违约,通过盗取、切断油路、撞停、抢夺等手段收回车辆,并采取殴打、电击、喷射辣椒水、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或所谓的“谈判”、“协商”等方式索要违约金及拖车费等费用,攫取了大量经济利益。如乔某通过安某某的公司购买车辆后将车抵押给王某,王某将车放置在朋友家中,被告人安某某等多人深夜携带棍棒等工具到王某朋友家中,用焊枪将王某家大门割开后将车辆开走。再如郭某以自己的车辆在蔡某处抵押贷款后,又在安某某公司不押车贷款2万余元,因郭某到期未向蔡某付款,蔡某将该车转押给广东省清远市的被害人罗某,罗某驾车返回广东时,安某某等人跟踪罗某至高速公路上,采取夹超、拦截等危险方式将车辆逼停,强行将罗某从车内拉下并实施殴打后将车辆开走。该组织共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非法制造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对在濮阳市及周边地区生活、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部分被害人不敢报案,该地区群众对分期贷款购车产生恐慌、畏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生活秩序及汽车销售行业秩序。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安某某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制造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22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均被判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安某某等人成立多家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及贷款业务,与客户签订霸王合同后肆意认定违约,并进行非法收车,获取经济利益。在收车过程中,该组织采取盗取、切断油路、撞停、抢夺等手段收回车辆,并采取殴打、电击、喷射辣椒水、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等方式索要违约金及拖车费等费用,其行为对象不仅包括贷款人,还包括无辜群众,对在濮阳市及周边地区生活、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甚至使该地区群众对分期贷款购车产生恐慌、畏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生活秩序及汽车销售行业秩序,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方面尤其具有典型性,应依法严厉打击。

扫黑案例之十安某某等二十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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