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涉未成年人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濮阳中院公众号 2022-06-01
案例一 李某某等七人抢劫案
基本案情
七被告人李某某、管某某、赵某、孙某某、程某某、杨某某、兰某某均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孙某某、杨某某系在校学生外,其余五人均已辍学在家。
2021年1月份至同年3月份期间,七被告人在谭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纠集下,在河南省濮阳市城区及南乐县多次采用殴打、恐吓的方式结伙劫取未成年人手机,强行转走微信账户钱款后将手机售卖,所得赃款用于宾馆住宿及吃喝玩乐;另外,还多次在宾馆、台球厅、网吧等场所因琐事随意滋事,逐步形成以谭某某为首,李某某、管某某、赵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管某某、赵某、孙某某、程某某、杨某某、兰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对其中四名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双向保护、特殊保护的原则,一方面严厉打击涉恶势力犯罪,坚决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促成多方和解,在安抚被害方精神伤害、弥补其物质损失的同时也争取被害方对被告方的谅解,为几名未成年被告人创造减轻处罚的条件。
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针对监护人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况,向七被告人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七被告人的父母均签署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表示今后会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注重家庭建设、落实监护职责。
案例二 方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方某明知被害人贾某(女,案发时 11 周岁)系初一学生,将贾某带至其家中。7月1日至7月4日,被告人方某在其家中多次与贾某发生性关系。人民法院以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方某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本案的被害人仅11岁,正处于青春期,其在案发前曾与父母有争执并离家出走,父母未及时寻找,平时也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未对孩子进行过安全方面的教育,存在一定的监护失责。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通知被害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当面对监护人进行辅导沟通。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河南省首起发送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履行家庭教育指导职责的过程中,不仅应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进行训诫教育,还应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进行教育指导,坚持双向保护、全面教育,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晴空。
案例三 吉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1月份,吉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收购他人的50余张手机卡出售给广西的王某霄(另案处理)等人,并将手机卡通过快递邮寄至王某霄提供的地址,从中获利。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以吉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猖獗。部分年轻人以挣点小钱为目的,倒卖银行卡、信用卡、手机卡等并提供给指定的上线,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涉嫌犯罪。本案就是典型的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持结算帮助的行为,除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外,为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迅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等行为,均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手段,年轻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应当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凭合法劳动创造价值,切勿因小失大,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吉某某父母离异,监护人对孩子缺乏管教,未正确履行监护人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本案在宣判的同时,一并对吉某某的监护人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承办法官、援助律师、团市委代表、市妇联代表共同对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四 翟某某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23日14时许,在台前县某村生产路上,被告翟某某将张某某(男,时年5岁)强行抱走。后于第二天凌晨将张某某以两万元的价格卖给山东省聊城市某村王某某夫妇。张某某改名为王某。2021年4月15日,经电话联系后,翟某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台前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翟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拐卖儿童犯罪不仅是社会所广泛关注的犯罪,更是各地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贯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人贩子”。本案被告人翟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使用“飞车抢人”手段将年仅五岁的被害儿童强行抱走并转卖他人。台前县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累犯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反对拐卖儿童行为的决心和担当。
此案也应当引起未成年监护人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儿童保护的首要责任主体是监护人,每一起儿童被拐卖的背后都存在监护人疏忽大意等监护失职行为。防止拐卖儿童犯罪,应当将对监护人的教育、对监护失职的惩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理念也是相契合的。
案例五 杨某某盗窃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4月,杨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伙同他人窜至清丰县城关镇某家属院,趁他人家中无人之际,六次作案,共盗窃手机、笔记本电脑、现金等价值二千余元;4月25日左右,杨某某又伙同他人,分别行窃清丰县城关镇某小卖部和某手机店,盗窃饮料、现金、耳机、手机等物,价值七千余元。清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判的时候,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也即“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制度。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经调查得知,被告人杨某某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其随爷爷奶奶生活,刚上初中即辍学。家庭变故对其造成一定影响,爷爷奶奶对其疏于教育,加上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导致犯罪。庭审时,法院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由于其母亲系盲人,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同时通知其成年亲属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在庭审中,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针对性的批评教育,杨某某的亲属为杨某某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同时,法官也对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指导,向其普及涉及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和监管的相关知识,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案例六 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某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跆拳道培训时,乘课间休息之际,在馆内二楼楼梯口处,利用其教练身份,以棒棒糖诱骗未成年学员(女,案发时七周岁)并对其进行猥亵。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禁止被告人刘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教育职业,期限为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教练的特殊身份,对未满十周岁的被害人进行猥亵,反映了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出现的熟人作案或利用特殊身份作案的趋势。此类案件往往存在受害人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报案不及时、客观证据少等特点。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从严从重惩处。
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向被告人发送“从业禁止令”,可以有效隔离相关“危险人员”,杜绝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的可能性,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防护网,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撑起坚实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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