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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例警示汇编
编辑: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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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濮阳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编辑:杨燕飞  吴凤环


 

  南京毛老太隐瞒行程,警方通报被立案侦查

 

2021年7月29日,扬州市公安局依法对毛某宁(女,64岁,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居住地: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021年7月21日,毛某宁从南京居住地来扬州,住在其姐姐毛某亚(女,70岁,现住扬州市?江区双桥街道念四新村)家中。7月27日,毛某宁因咳嗽、发烧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被控制。7月28日,毛某宁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可疑阳性,经扬州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即由120负压敦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当日,经扬州市级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现已被转运至南京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治疗。

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其位于扬州市?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未按照?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南京通报6起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年8月10日,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对老百姓大药房建康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京东到家平台销售维诺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涉嫌存在被比较价格无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目前该局已立案调查,将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二:2021年8月10日,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先声再康药店浦珠花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所售JXB-182倍尔康非接触式红外体温计涉嫌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目前该局已立案调查,将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三:2021年8月10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对金陵大药房进香河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京东到家平台销售德美舒医用外科口罩涉嫌存在虚假优惠折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目前该局已立案调查,将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四:2021年8月5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永日晖百货超市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所售KN95口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该局已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五:2021年8月5日,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对轩生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所售葵花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涉嫌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目前该局已立案调查,将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六:2021年8月6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九天药房七里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所售振德牌、齐康牌两款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涉嫌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目前该局已立案调查,将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防疫不力,领导干部被问责

 

 

案例一:防疫不力,南京禄口街道3名干部被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办事处原主任朱茂胜,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邰晓俊,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周戎轩在落实社区疫情防控、人员排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宁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案例二:广州20名领导干部疫情防控不力被问责。2021年5月21日至6月19日,广州市发生境外输入关联本土疫情,波及佛山等市。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广州市纪委监委疫情防控问责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20名领导干部严肃问责:陈志英,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诫勉处理。黎明,广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黄光烈,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胡文魁,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夏海晖,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党支部书记、处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李双明,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杨智聪,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洪谦,广州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陈小华,广州市荔湾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毕锐明,广州市荔湾区委副书记、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林隽,广州市荔湾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调研员。余方海,广州市荔湾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检监察系统。顾伟星,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顾湘,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王增光,荔湾区白鹤洞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陈志峰,荔湾区白鹤洞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蔡顺水,荔湾区白鹤洞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职处理。李浩,荔湾区白鹤洞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二级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邹剑曾,荔湾中心医院党委书记,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低两级。吴炜戎,荔湾中心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低两级。

案例三:南京此次疫情以来,东部机场集团已有5人被查。东部机场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双双“落马”。2021年8月10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援引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发布通报称: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冯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徐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中,冯军已于7月23日被江苏省委决定暂停职务。而在冯军、徐勇两人之前,东部机场集团已有3名领导干部通报被查。

  8月7日,江苏省纪委监委“清风扬帆网”通报称:经江苏省委批准,江苏省纪委监委对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疫情防控不力问题进行调查。根据目前调查情况,先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其中,东部机场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机场涉外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汪超涉嫌玩忽职守,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省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东部机场集团应急救援部主任尹运文涉嫌玩忽职守,对疫情防控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省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东部机场集团地面服务部主任许永杰对疫情防控工作履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省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东部机场集团是依托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组建的全省机场集团。集团注册资本由原来的75亿元增资到120亿元,按照省市共建的原则,采用现金收购方式,受让徐州、常州、淮安、盐城、扬泰等5家机场公司51%的股权,以及连云港机场60%的股权,6家机场公司成为机场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机场集团于2018年9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东部机场集团承担着集团内7家机场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协调共建的职责。其中,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是其成员单位之一。

  此前,7月20日晚,南京市通报称,南京禄口机场多名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呈阳性。随后,南京禄口机场疫情外溢国内多个省份。7月30日,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丁洁通报称,经调查,本次疫情早期报告的机舱保洁员,参加了7月10日俄罗斯入境的CA910航班的保洁工作。工作结束后,由于防护洗脱不规范,可能造成个别保洁人员感染,进而在保洁员的人群当中扩散传播。

  在8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副司长韩光祖指出,此次南京禄口机场出现聚集性疫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防控制度落实不到位,长时间平稳运行使机场从业人员出现松懈麻痹心态,以及机场保洁业务外包没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等。

案例四:失职致23人被感染,扬州多名公职人员被处理。当前,扬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正处于最吃紧、最紧要的关头,少数党员干部仍然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021年8月1日,广陵区湾头镇财政结算中心工作人员王强(已因严重违法被立案调查并停职)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并已造成23人感染的严重后果。现将有关情况及问责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7月29日至8月1日,在对王强核酸检测混采阳性进行复检的过程中,邗江区有关方面在隔离管控等环节工作失职,落实防控措施不实不细,造成疫情扩散。邗江区监委对此立案调查后,分别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区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流调隔离组副组长蒋蔚,区疾控中心主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采样检测组副组长黄友政务警告处分。市监委责令邗江区政府分管卫生防疫工作的副区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总指挥丁明哲作出检查,并对其通报批评。

  7月29日,广陵区湾头镇联合村核酸检测点设置不规范、现场组织混乱,导致在该检测点与王强密切接触的多名人员被感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广陵区纪委监委对此立案审查调查后,对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了问责追究,其中:广陵区湾头镇联合村党总支书记梁文祥,作为核酸检测点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湾头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王磊作为挂包领导,未按要求规范组织、管理检测现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湾头镇副镇长孙超作为分管领导,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区疾控中心主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采样检测组副组长吴红祥,指导督促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市纪委监委责令广陵区委副书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总指挥李斌作出检查,并对其通报批评。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是全市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带头响应市委号召,进一步强化危机意识、紧迫意识,全面紧起来、严起来、快起来、实起来,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案例五:关于商丘市虞城县疫情防控履职不力相关人员处理情况通报。经商丘市委批准,商丘市纪委监委对虞城县疫情防控履职不力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相关人员失职失责问题进行处理,现将情况通报如下:陈富磊,虞城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对全县疫情防控统筹协调不力,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到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虞城县副县长职务;刘洪立,虞城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对分包谷熟镇疫情防控工作指导不力,督导乡镇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徐志强,虞城县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力,给全市疫情防控带来被动,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虞城县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职务;朱德新,虞城县卫健委副主任科员,负责全县核酸检测工作,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到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传魁,虞城县人民医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对疫情防控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向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通报尹某居家隔离信息,给全市疫情防控带来被动,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马帅和,虞城县谷熟镇党委书记,履行属地疫情防控责任不力,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谷熟镇党委书记职务;栗卫星,虞城县谷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督导落实上级要求不严,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谷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焦建铭,虞城县谷熟镇副镇长,工作不负责任,不按规定上报重点人员信息,失职失责,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黄码男子借绿码 混入致客运站停运5小时,拘!

 

近日,海南一名男子因利用他人健康码乘船出岛,被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新海港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2021年8月7日17时45分,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新海港派出所民警在海口新海港客运站客运大厅内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名男子神色慌张,随即对其进行盘问比对,并进行体温检测和检查健康码。经检查,该男子健康码为黄码,体温检测结果为37.3度并伴有持续发热症状,民警立即将其带至海口新海港防疫组进行进一步甄别。

  据悉,该男子名叫李某广。防疫组工作人员当场对李某广进行体温检查,其体温达到37.5度,依据相关工作规定对其隔离观察并将其送至海南省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核酸检测。同时,新海港派出所民警和新海港客运站工作人员按疫情防控实施要求对新海港客运站进行封控,禁止旅客进出客运站。

  8月7日23时24分,李某广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民警当即将李某广传唤到海口新海港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李某广为海南儋州人,于8月7日15时许乘坐班车前往海口新海港,准备乘船出岛。在进入客运大厅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其健康码为黄码,不让其进入客运大厅。李某广随即找到同一班车的一名男子,拿到该男子的手机并利用其健康码绿码进入客运大厅。最终,李某广在客运大厅内被民警查获。

  李某广利用他人健康码进入客运大厅并隐瞒其发热症状,导致海口新海港客运站停运长达5个小时之久,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对李某广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的决定的行为已进行受案调查,并对李某广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当前,广大群众应自觉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南京警方通报11起冒用他人核酸检测

阴性证明离宁的案件

 

南京警方通报11起冒用他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宁的案件2021年8月9日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11起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宁的案件,上述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将案件通报如下:

案件一:8月9日7时许,刘某某(男,39岁,安徽宣城人)开车行驶至溧水区341省道宁常界“离宁查验点”准备离宁时,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民警查获。

案件二:8月9日10时许,徐某(男,33岁,安徽亳州人)驾驶货车通过江宁区002省道宁镇界“离宁查验点”准备离宁时,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民警查获。

案件三:8月9日14时许,连某(男,30岁,安徽宿州人)驾驶货车通过江宁区绕越高速开城路入口“离宁查验点”准备离宁时,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民警查获。

案件四:8月9日15时许,杨某(男,32岁,安徽马鞍山人)驾驶货车从江宁区205国道苏皖省界“离宁查验点”准备离宁时,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民警查获。

案件五:8月9日17时许,彭某(男,27岁,江西宜春人)驾驶小轿车通过江宁区205国道苏皖省界“离宁查验点”准备离宁时,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民警查获。

案件六:8月9日23时许,窦某(男,36岁,本市人)驾驶货车通过江宁区宁马高速苏皖省界“离宁查验点”时,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民警查获。

克江苏新

案件七:8月10日11时许,周某(男,31岁,江苏盐城人)驾驶货车通过江宁区绕越高速开城路入口“离宁查验点”时,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民警查获。

案件八:8月10日13时许,沈某某(男,34岁,山东潍坊人)驾驶货车通过江宁区绕越高速开城路入口“离宁查验点”时,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民警查获。

案件九:8月10日15时许,朱某某(男,31岁,江苏徐州人),驾驶货车通过江宁区绕越高速开城路入口“离宁查验点”时,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民警查获。

案件十:8月10日18时许,单某某(男,31岁,安徽亳州人)驾驶面包车通过江宁区205国道苏皖省界“离宁查验点”时,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民警查获。

案件十一:8月10日18时许,汪某某(男,39岁,安徽合肥人)驾驶货车通过江宁区205国道苏皖省界“离宁查验点”时,冒用他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被民警查获。

警方提醒,扎牢城市出入关口,设立全市公路“离宁查验点”是防止疫情通过公路向外扩散的重要措施,经公路驾乘车辆离宁人员必须提供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健康码绿码。请广大驾乘人员途经查验点时,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妨碍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谩骂、撕打、吐口水……

扰乱疫情防控,郑州警方通报6人!

 

8日,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通报,详情如下:

  1.2021年8月2日19时许,张沫某琦(男,30岁,金水区人)在郑东新区中兴路与祥盛街交叉口西南角心怡路党群服务中心大厅核酸检测点,因对出具检测结果的时间不满,大声吵闹、辱骂现场工作人员,致使核酸检测取样工作一度中断。目前,张沫某琦被我局郑东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2.2021年8月3日23时许,刘某坡(男,44岁,开封杞县人)酒后在管城区陇海路与南关街交叉口疫情防控工作检查点,不配合现场工作人员执行防疫工作规定,撕打工作人员,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目前,刘某坡被我局管城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3.2021年8月4日上午9时许,杜某荣(女,56岁,高新区人)在高新区石楠路与金菊街向北50米处,新冠疫苗临时接种点跨越警戒线插队接种,引发现场混乱,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和劝阻,并对维持秩序的民警进行纠缠撕打,妨碍正常接种工作。目前,我局高新分局依法对杜某荣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2021年8月6日凌晨2时许,石某安(男,63岁,二七区人)在管城区紫英佳苑小区核酸检测点,拒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未佩戴口罩,并多次辱骂对其进行劝阻的工作人员。目前,石某安被我局管城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5.2021年8月6日18时许,李某(男,29岁,金水区人)在惠济区北三环良库工舍门口,接受工作人员陈某华(男,28岁,惠济区人)检查时,与其发生口角并使用头盔对陈某华实施殴打致使陈某华多处受伤,后又使用管制刀具对陈某华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目前,李某被我局惠济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并处五百元罚款,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6.2021年8月7日10时许,张某新(女,50岁,金水区人)在金水区黄河路与经六路交叉口处故意向沿街商铺吐口水,未佩戴口罩,不听其女儿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劝阻,对劝阻其不当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谩骂、撕打。经调查,张某新长期患有抑郁症,民警按照相关程序带领张某新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随后协助其女儿共同将张某新送至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经医院初步诊断,张某新属精神分裂症状。目前,张某新在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要求,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郑州警方将坚决予以打击处理,绝不姑息。

 

引以为戒!

一男子疫情防控点寻衅滋事获刑1年

 

2021年8月17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通过“三远一网”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在防控执勤点酒后闹事并殴打爱心人士案件。该案中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赵某表示认罪认罚,服判息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台前县马楼镇某村疫情防控执勤点,醉酒后无故闹事,讽刺和辱骂值班人员及前去捐赠物资的本村村民赵某格,并对赵某格实施殴打,致赵某格身体多处损伤,执勤点两张床被损坏;经鉴定:赵某格口腔部牙龈出血评定为轻微伤,颈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致本村疫情防控工作长达近两个小时不能正常进行,造成疫情防控执勤点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在本村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疫情防控重要时期,在防控关键场所无故闹事,讽刺和辱骂疫情防控执勤点值班人员,并对前去捐赠物资的热心人士实施殴打,致其身体多处损伤,造成疫情防控执勤点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事关群众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在重大疫情面前,理解和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被告人赵某在执勤卡点无故闹事,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刻意隐瞒行程!安徽一密接者被立案调查

 

记者刚刚从宁国市相关部门获悉,宁国市居民鲍某因涉嫌刻意隐瞒行程,已经立案调查,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1年8月11日,宁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称,8月7日17时22分,宁国市疾控中心收到浙江省疾控中心关于杭州市拱墅区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协查函,函示8月3日宁国市鲍某、刘某与该感染者乘坐同一车次同一车厢高铁,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0日,接群众电话举报并查实,鲍某刻意隐瞒在宁国市的部分行程,在流调工作中对个人两次到访“谭鸭血火锅店”(宁国市青龙东路)的事实未如实上报。目前,鲍某已落实集中隔离措施,其2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目前,宁国市公安机关已就鲍某涉嫌刻意隐瞒行程的行为立案调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当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时,务必积极配合防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自己的行程轨迹,对不如实报告、虚假报告、刻意隐瞒行程轨迹等行为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商丘确诊病例瞒报导致疫情反弹

 

2021年8月13日5时,河南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给患者开展核酸检测中,发现一名阳性者尹某,是位产妇

  8月16日晚,网信商丘微信公众号公布了12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其中10例与尹某是一家人

  至此,尹某一家已有11人确诊,共四代人,年纪最大的77岁,还包括4名儿童,最小的2岁。目前,商丘尚未通报尹某的丈夫郭某某感染。

  12例确诊病例概况如下:

  病例4:郭某莹,女,20岁,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在校大学生,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妹妹。

  病例5:郭某甜,女,31岁,现住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金域世家,系病例3丈夫的姐姐。

  病例6:张某,女,5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母亲。

  病例7:郭某喜,男,52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父亲。

  病例8:郭某陌,女,6岁,系病例3尹某之女。

  病例9:郭某帆,男,8岁,系病例3尹某之子。

  病例10:石某硕,男,3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5郭某甜之子。

  病例11:朱某诚,男,2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外甥。

  病例12:郭某聚,男,77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爷爷。

  病例13:范某真,女,74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祖母。

  病例14:许某梅,女,3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病例15:高某云,女,69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此外,病例15高某云8月2日与病例7郭某喜家人因为琐事争吵十余分钟,全程未戴口罩。8月5日曾到村广场做核酸采样,全程也未戴口罩。

  此前报道

  8月15日,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因新确诊病例尹某及其家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真实报告其实际行程,致使疫情防控措施没能及时跟进,导致商丘市疫情出现反弹。

  网信商丘微信公众号16日发布,经河南商丘市委批准,商丘市纪委监委对虞城县疫情防控履职不力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对相关8名人员失职失责问题进行处理。

  16日下午,商丘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8月13日晚上以来,按照院感预案要求,商丘对市第一人民医院院内封闭的患者和员工2616人进行整体转移,腾出市立医院等3家医院接收现有病人,腾出3所高校用于隔离医院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目前转运工作正在进行。

  目前全市共设立隔离点113个,总房间数12693间,集中隔离4816人,居家隔离9.3万人。

              

              发表不当言论、散步疫情谣言被处罚

 

案例一:2021年1月3日,一网民报警称,其微信群中有人自称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希望有关部门核查。经查,顾某东(男,40岁)为寻求刺激,将个人的核酸检测结果通知短信篡改为阳性,发送至微信群中,引发恐慌。后顾某东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2021年1月13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某房屋中介门店一员工核酸检测阳性的消息,引发群众问询求证。经与疾控部门核实,此为虚假消息。经工作,警方将编造传播此谣言的史某娟(女,23岁)、刘某秀(女,26岁)查获。后二人被东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1月16日14时45分,网民王某以玩笑取乐为目的,假冒“澄城县人民政府”名义,编辑“自2021年1月18号至2月28号起,我县实施全封闭管理”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发送他人后在网上迅速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王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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