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教办〔2008〕3号
濮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濮阳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2008年3月10日 濮阳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公开发布,能够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第三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本局与市直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的程序一般为: (一) 起草科室申请立项; (二) 起草科室调研论证、起草; (三) 政策法规科审核; (四) 办公室文字审核; (五) 局长签发; (七) 印发、公布; (八) 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章立项和起草 第六条局内一个或者几个科室(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认为需要以局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年初提交立项建议,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立项。 立项建议应明确拟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规定,并对负责起草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完成时间等作出说明。 获准的立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协审制度。起草科室应当广泛听取局内相关科室的意见;涉及局外相关单位的,应通过会签或会商的方式征询其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或较强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起草科室应当召开由相关单位、专家或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有关科室对起草科室提交的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相关科室的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决定,或提请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审核和前置性审查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请局办公会议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科室或者与其他市直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科室是否征求其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文字审核: (一) 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有无可操作性; (二) 语言是否规范、简洁、准确,内在逻辑是否严密。 第十条起草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审核: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四)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资料。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科室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科室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核的送审稿,办公室不予文字审核;未经政策法规科和办公室共同审稿的送审稿,不得直接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科应会同起草科室,将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性审查。 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科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提出修改意见后,起草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其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与理由。
第四章备 案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科室按有关规定填写备案报告,交政策法规科登记存档,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工作履行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相关科室应予配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规范性文件,对需要适时修订或废止的,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局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主题词:规范性发件 管理 办法 通知 濮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