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征求《濮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 和通报制度》《濮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工作联系点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169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制度建设质量,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濮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和通报制度》(征求意见稿)和《濮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联系点制度》(征求意见稿),请研究后提出修改意见,并于7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联系人:刘晓芳 0393-6980399 邮箱:pygfxwjglk@163.com
附件1:《濮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和通报制度》(征求意见稿) 附件2:《濮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联系点制度》(征求意见稿) 附件3:《濮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联系点登记表》
2020年6月18日
@所有人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法治政府制度建设质量,现将《濮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和通报制度》(征求意见稿)和《濮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联系点制度》(征求意见稿)发至本群中,请各县(区)、市值各部门研究后提出修改意见,并于7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联系人:刘晓芳 0393-6980399 邮箱:pygfxwjglk@163.com 20200618发布通知
附件1
濮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和通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1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备案审查、备案检查和通报工作。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实行平时抽检、专项检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平时抽检是指根据需要对不特定的多个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指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已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发现的共性问题,并将专项检查督促工作常态化;年终检查是指在每年年终对所有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将制发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备案报告; (二)是否按时备案报告; (三)是否将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四)是否对下级机关备案报告的文件进行备案登记; (五)是否按照要求对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六)对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构要求自行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建议落实情况; (七)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根据备案报告情况和检查结果,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针对通报反馈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整改落实。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对备案工作做的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二)对备案工作重视不够执行制度不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数量; (四)未报件数; (五)迟报件数; (六)存在违法等问题的件数; (七)自行纠正和处理情况; (八)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构对要求进行限期自行纠正或提出处理意见而制发机关未进行处理的,或不按要求进行处理的,提请或责令备案机关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构要将检查结果和通报情况,作为各地各单位年度行政执法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濮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联系点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备案审查和文件清理工作质量,结合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应把握如下原则: (一)广泛性原则; (二)代表性原则; (三)针对性原则; (四)实用性原则; 第三条 联系点应推荐素质高、业务强的干部作为联络员,一般由本单位法制科室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四条 联系点的联络员、文件起草人等相关人员职责: (一)学习并熟悉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文件、规章制度; (二)参与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督促配合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人按时合规提供备案报告资料; (四)定期报送本单位制发的文件目录; (五)参加行政规范性文件培训等会议。 第五条 备案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正式文件、起草说明、法律依据、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电子版各1份,其中正式文件需要PDF版; (二)以上资料纸质版合订本10份。 第六条 被确定为联系点后,应将联系点具体联络员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微信号码、邮箱号码)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报送至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第七条 被确定联系点的单位,要加强对联络人员的教育管理,积极支持联络员参加学习培训。 第八条 联络员要积极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九条 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应报送新联络员的基本情况,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 联络办法: (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根据工作进程,及时向各联络员传达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要求; (二)各联络员及时向规范性文件管理科报送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召开联络员例会。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规范性文件管理科主持和召集,全体联络员参加,主要内容是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加强联系沟通; (四)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适时组织对联络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联系点的工作考核。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对联络员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情况、交办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登记。考核结果纳入被考核单位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当中,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濮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联系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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