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
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濮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在执行决策的一定期限内,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正在实施的决策执行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市教育局根据后评估结果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单位根据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市教育局办公室是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和决策承办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机关具体负责后评估工作。
决策实施满6个月、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且正在实施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决策或规范性文件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市教育局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承担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四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要以有利于检验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决策过程中或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六条 后评估工作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市教育局办公室应当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设立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专栏,登载被评估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及评估情况等信息,并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
第七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章 决策后评估
第八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与教育改革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的准备: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十条 决策后评估的方法: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估的要求,选择本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一条 撰写决策后评估总结,总结内容包括:
(一)决策实施的总体评价
1.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说明;
2.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决策后评估活动评价
1.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评价;
2.对评估人员的选择、评估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
3.对评估方案与评估程序进行评价;
4.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和评价。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具体承办单位根据后评估总结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市政府审议后作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第十三条 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的;
(二)在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政策有变化的;
(三)市教育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或规范性文件执行实施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估的。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重点对规范性文件规范的有关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救助、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事项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无损害或最小的方式实现制定目的。
(三)协调性标准。即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即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分析;
(三)规定的执法体制、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订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受委托评估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其成立的评估小组和制订的评估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二)起草评估报告;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根据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文献检索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数据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采取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有关行政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修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废止。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