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重大突发信息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及时、妥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效防范和化解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少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给本单位带来的各种损失,根据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和应急工作预案,结合信息中心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因本单位信息系统事件、通讯事件等原因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并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本着“维护稳定、防范风险、维护形象、保障权益”的指导思想,遵照“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沉着冷静、控制事态、认真负责、妥善处置,做到态度明确、报告及时、措施慎重、方法得当、行为迅速,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和本单位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报告机制,应按照本单位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置原则
第六条 信息中心、局办公室及相关应用系统涉及的业务部门等相关处置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小组。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小组负责研究应急对策,组织开展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七条 发生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时,信息中心应及时控制现场和局面,立即核实情况,及时报告,并与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随时保持联系。同时,按照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自救处理,力争把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必要时要请求或协调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科学配置各种资源,积极、稳妥、有序地处置各类事件。
第三章 应急对策
第八条 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计算机运行中心机房基础设施的重大事件。
(二)网络系统的重大事件。
(三)计算机硬件系统的重大事件。
(四)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重大事件。
第九条 计算机运行中心机房基础设施的重大事件应急程序
中心机房基础设施出现重大事件,无法保障正常的计算机运行环境时,应通过启动中心机房基础设施应急预案,恢复或部分恢复计算机运行环境,保障单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运行值班人员发现或接到事件报告后,判断事件属于中心机房基础设施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研发中心负责人报告。研发中心立即通知相关维护人员,同时联系相关外部协作单位。研发中心负责人及时向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小组汇报,经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小组组长批准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条 网络系统的重大事件应急程序
网络系统出现重大事件,无法保障正常的计算机通信时,应通过启动网络系统应急预案,实现正常通信或部分通信恢复运行。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运行值班人员发现或接到事件报告后,判断为网络系统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研发中心负责人报告。研发中心立即通知相关维护人员,同时联系相关外部协作单位。研发中心负责人及时向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小组汇报,经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小组组长批准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重大事件应急程序
计算机业务系统因软件或硬件原因出现重大事件时,应通过启动生产主机系统应急预案,迅速恢复主机系统运行。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运行值班人员发现或接到事件报告后,判断为计算机业务系统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研发中心负责人报告。研发中心立即通知相关维护人员,同时联系相关外部协作单位。研发中心负责人及时向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小组汇报,经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小组组长批准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计算机安全事件的等级达到公安厅等监管当局关于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上报请求时,应在要求时间内及时上报。
第四章 事后处理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后期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小组要继续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指导各相关单位恢复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信息中心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提高预警能力,及时排查和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安全隐患,落实预防措施,严防突发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评估与总结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指挥小组应对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经验教训总结,认真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整顿改进,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将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市教育局、信息中心及相关监管当局,并根据总结修改与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教育局制定,由市教育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局领导对制度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员工错误行为,有权参照制度中相近或类似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局领导可根据发展变化,随时提出对制度进行修改,并在指定的时间实施,新制度生效后,同类旧制度自动作废。
第十八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