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濮阳教育网络信息发布的性质和定义
(一)濮阳教育网络信息发布主要是指市教育局各部门工作的新闻信息和应用信息在局门户网站和“濮阳教育”微信公众号的发布。发布信息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的信息应对教育系统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具有政策性、指导性和借鉴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本规定主要针对濮阳教育网和“濮阳教育”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发布管理,凡涉及全局性、指导性的工作信息或面向全局、全系统的活动安排、会议通知、工作报告等,可在濮阳教育网首页发布。
第二条 根据信息发布的性质和不同的内容,濮阳教育网首页设置了不同的栏目。要根据内容在相关栏目进行发布。
第三条 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网络媒体的快捷性、敏感性、直观性和广泛性特点,不断增强利用网络媒体发布工作信息、塑造濮阳教育良好形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对内对外宣传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高度重视,严格程序,积极组稿,各负其责。
(二)机关各科室、市直各学校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凡涉社会安全稳定等敏感性信息要从严管理,一律不得上网;要加强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保护,在发布个人隐私信息相关的稿件时,要征求当事人同意,同时对隐私信息进行模糊处理。
(三)对涉及网站首页登载新闻或新闻评论的,实行新闻稿件来源负责制,即各部门对所提供的新闻负责。凡不能准确把握新闻方向的,要及时报部门主管领导审定;任何人均不得泄密,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各种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四)违反本《规定》,对他人造成伤害、对我市教育的安全稳定及社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机关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网上传播的有关信息或发表的有关言论影响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或有损教育社会形象等重大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市教育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信息中的新闻、文字、图像、视频的技术支持工作,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濮阳教育”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