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试行)
本《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试行)》系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试行)》中的分则,包括:第一章第四条,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章三十条(第四款)和第八章具体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三章 决策起草
第十二条 对涉及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活动;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将决策方案草案修改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 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听证报告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实施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四十四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