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制度(试行)
本《重大行政决策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制度(试行)》系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试行)》中的分则,包括:第一章第四条,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四章全部条款,第五章二十一条,第六章三十条(第四款),第七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和第八章,具体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三章 决策起草 第十三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就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决策起草科室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 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通过网站、公众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公众可以就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方案。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决策起草科室还可以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 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听证会由决策起草科室组织。 秘书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每年需要举行社会公众听证的重大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职能科室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听证工作。 第十九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邀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将公众对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作出决策后,向公众反馈。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经法规科审核。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决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决策起草科室应将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一并报送。 第六章 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听证报告等; 第七章 决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决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文件同步公开,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带头宣读政策。法规科要加强对重要决策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并将解读作为法治政府考评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实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制度。评估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四)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机构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实施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四十四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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