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我局仍保留的两项证明事项为“外省身份证号人员在豫工作证明”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现就这两项证明事项作如下情况说明:
1.“外省身份证号人员在豫工作证明”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工作单位开具,用于外省身份证号人员申请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省教育厅依据2003年起施行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要求各地市教育局提供。我局为方便考生,经与省教育厅协调后,要求考生提供照片或扫描件即可,不必报送纸质材料,此举方便了众多考生,获得了考生的认可。
2.“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由公安局派出所开具,用于申请修改学籍信息。省教育厅在2014年发布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二章第十条明确:“如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均需修改,则修改权限在省教育厅,我局负责收集汇总证明材料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如果仅需修改其中一项,则我局可以直接依据申请人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进行修改。如果取消此项证明,则我局无法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学籍变更信息是否属实。
特此说明。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