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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20年版)

发布时间:2021-09-27

附件5
濮阳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2020年版)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适用情形 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审核期限
1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1.《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说明;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5.经听证、评估或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鉴定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六)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补正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2 行政处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1.《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3 行政处罚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处罚 1.《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
4 行政处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1.《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5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以及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6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7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8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9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10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11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12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13 行政处罚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1.《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14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5 行政处罚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6 行政处罚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9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0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体罚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1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2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3 行政处罚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24 行政处罚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25 行政处罚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26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不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27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28 行政处罚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
29 行政处罚 对职业教育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30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1.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
2.《《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1.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 1.《《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3 行政强制 先行登记保存 1.《《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注: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濮阳市教育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条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主办:濮阳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