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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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教发〔2018〕24号
濮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发布
协调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濮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日
濮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濮政[201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行政机关和市直各学校。
二、市教育局各科室发布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三、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四、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局办公室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
五、两个以上科室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科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科室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科室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六、科室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七、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四)其他有关内容。
八、科室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室、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四)相关行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九、市直学校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