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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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教办〔2020〕49号
濮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等
配套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濮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濮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濮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濮阳市教育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濮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按规定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教育事业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教育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教师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当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濮阳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办公室是濮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科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局办公室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
第五条 两个以上科室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科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科室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科室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科室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科室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办公室、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各学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管领导。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教育行政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参加保密工作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经过有关保密培训。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机关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第十五条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l-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机关和市直学校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分管保密审查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教育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局监察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局监察室。
第九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